根据《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 12 个月,满分为 12 分,从《机动车**》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 12 个月
(1)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 12 分的
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2)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 12 分
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记分虽未达到 12 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 2 次以上达到 12 分的
除扣留《机动车**》、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
(4)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 12 分
拒不参加**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有五种不同情况,一次可记 1 分、 2 分、 3 分、 6 分或 12 分
驾驶人可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进行记分查询
以上材料来源于:
**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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