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起17%税率变为16%税率,详见《关于调整**税率的通知》:
**发布调整**税率的通知,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所以**率的计算公式没变,只是把税率变一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比如说普通**发 票总金额是11700元,税率16%,那么
销售额=11600÷(1+16%)=10000元
销项税额=10000×16%=1600元
**总金额=10000+1600=11600元
拓展资料
**、**关于调整**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财政局:
为完善**制度,现将调整**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和**。
**、**
2018年4月4日
参考资料 **** 关于**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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