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办理腿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参保的,可以延长缴费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达到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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