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
**部修订发布的《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139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停止使用。
扩展资料:
**记分是对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值最高12分、最低1分,记分周期为一个审验期,一个周期被记12分的,该驾驶人就失去驾驶资格,通常要不少于7天交通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驾驶资格。
记分起到强行驾驶人遵守交通安全法作用,从而减少交通事故发案率,但是执法中对驾驶人记分处罚丧失了严肃性、规范性,使记分流于形式。
该记分周期是以取得**的日期开始计算的,如果是11月4日取得**,那么11月4日是一个记分期,到下一年的11月3日为一个积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罚款在这个记分周期结束前已缴清的,下一记分周期开始时系统自动清零。
尚有罚款未缴清的记分在下一记分周期不给予清零,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后会在此基础上记分,以此类推,如果超过12分,那么就需要通过学习消除。
参考资料:百科-**
百科-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
20210311特别声明:本网为公益网站,人人都可发布,所有内容为会员自行上传发布",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内容有该作者著作权或违规内容,请联系我们清空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