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明;
(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三)犬只照片两张。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明;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4、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健康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机关予以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狗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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