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不可以转给别人使用。
根据《**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专卖许可证。
所持有的**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专卖许可证。
扩展资料:
《**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专卖业务的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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