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护照办理过美国**,因私护照还要面签吗
Luyuli
2024-09-28 00:32:26
最佳回答
如果之前获得过美国**并且可以提供上一美国**的原件,您可能符合代传递服务进行申请。如果您之前的**是贴在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或公务普通护照上,但又无法提交旧护照和**原件,这情况下您可以附上旧护照和**的复印件。请注意,此政策仅适用于使用因私护照再次申请美国**且上一个美国**是贴签在由****或外事办公室签发的因公护照上的**公民。如果您这次依然使用因公护照申请**,还请联系**或相应的外事办公室代为提交办理。
您之前获得**时的年龄必须在14岁(含)以上,且必须采集过指纹。
您必须为**公民或居民。
您必须本人在**。
您申请的必须是同一类型的**。例如,您之前拥有的是b类**,而且希望再次申请b类**。
如果您之前的**为b类(临时商务/旅游观光)、c-1类(过境)、d类(乘务员/船员)、c1/d类(过境/船员和机组人员**)、f类(学生)、j类(交流访问学者)、m类(非学术型学生)或o类(杰出人才),则您的当前**必须有效,或过期不超过12个月。
如果您的护照上有两个失效**,只要**过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您可以依据二者之一(第一个或最近失效的**)申请代传递业务。
如果您是续签h-1、h-4、l、p-1或p-2类**,则您的当前**必须有效,或过期不超过12个月。
您不能使用免面谈代传递服务申请 多次入境的l**(公司内部调职者)。免面谈代传递服务只接受申请一次入境的l**。
如果您申请i类**(记者和媒体**)、p-3类**(娱乐/表演**)或h-2b类**(非技能工作者**),则无法使用代传递服务。
要符合续签代传递服务条件,f-1类**申请人需要继续在已入读的美国学校或机构学习,而j-1类**申请人需要继续参加以前的交流项目。
如果您的**上注明“已接受过行政审理(clearance received)”,则无法使用代传递业务。但再次申请b-1, b-2, b-1/b-2, f-1以及j-1类**除外。
对于注明“已接受过行政审理(clearance received)”的b-1, b-2, b-1/b-2类**,**上的行政审理日期必须在过去的12个月以内。
对于注明“已接受过行政审理(clearance received)”的f-1类**,**上的行政审理日期必须在过去的12个月以内。
对于注明“已接受过行政审理(clearance received)”的j-1类**,**上的行政审理日期必须在过去的12个月以内。
如果包含有效或到期美国**的护照遗失,您则无法使用代传递服务。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