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融资融券问题,新《证券法》是如何规定的?
biu、biu、biu
2024-11-30 03: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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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融资融券,现行《证券法》第36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新法将现行《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的规定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同时删除了现行《证券法》第141条。今后,**将根据新的条文制定有关融资融券的具体规定,在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