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缴纳房产税如何确定计税基础?
问 : 一家银行取得的抵债资产中 , 房屋占比重,对于该类房屋若未未取得产权 , 持有期间是应该缴纳房产税 ? 如果从价计征 , 房产原值如何确认 ? 因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不一定等于房产的实际价值或坪估价值。如果该房产出租,是否应从租计征 ? 答 :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在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08] 152 号 ) 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 ,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 , 不论是否正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 , 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 , 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按照上述规定 ,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 , 房屋原价应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于抵债资产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的人账价值计价缴纳房产税。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 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2 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第九条规定 , 以现金**的 ,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 , 计人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 , 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 , 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 , 计入当期损益。第十条规定 , 以非现金资产**的 , 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人账 , 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 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 ,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 才能予以确认 :( 一 )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 ;( 二 )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另外 , 参照《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 京政发 [1986] 165 号 ) 第四条规定 : 企业、事业单位房产 , 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账面房产原值 , 一次减除 30% 后的余值 , 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 , 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