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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金融票证罪

  • 2024-11-28 04:36:22
  • 提问者: 负债人
匿名 2024-11-28 04:36:22
最佳回答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分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在理论上分歧不大,意见较为一致:1、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对于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对金融票证的伪造、变造行为。根据行为对象的不同,有如下四种具体表现形式:(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4)伪造**。至于"伪造"、"变造"的理解问题,一般认为,"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金融票证的票面、颜色、形状、质地,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制作假票证,或者假冒他人的名义伪为票证的行为;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采用涂改、挖补、拼接等方法,对**证进行加工改造,变更票证上除签名之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3、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一般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笔者认为,对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在理论上共识的达成,是建立在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肤浅、孤立的认识基础上的,缺乏深层的、比较的分析。这将很可能在金融票证的伪造、变造与非法出具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及伪造、变造这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在法律认定上出现偏差,甚至在具体问题的适用上发生张冠李戴的错误。比如,有的论者就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或者私自为他人出具金融**、资信证明,或者假冒本单位的名义为他人出具金融**、资信证明等"视为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具体表现。鉴于此,实有作进一步探讨的必要:1、本罪客体的再探讨。明显地,本罪首先侵害了**关于金融管理的制度,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然而,仅仅停留在此是不够的,诚如笔者在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论述上所提到的,它还侵害了金融票证的公信力(公共信用)。此外,本罪属于假冒类犯罪,必然侵害被害者的名誉(信誉)。而正是最后这一点,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犯罪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犯罪之间划上了一道明确的界线。所以,本罪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不仅侵害了**关于金融管理的制度,还侵害了金融**的公共信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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