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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关于无效借款与**金融法规,婚姻债务。

  • 2024-04-26 13:51:51
  • 提问者: 负债人
匿名 2024-04-26 13:51:51
最佳回答
经济社没有金融资格,**的依据在于借款属于银行的金融业务,最高院对于非经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效力有过一个司法解释。由于公司之间借款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借贷秩序,所以是无效的,本金返还,利息无效。经济社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没收。无效借款是指借款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没有约束力。但由于实际上已经提供了款项,也就是本金部分,所以收款方要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双方要恢复到签约之前的状态。除此之外没有义务。基本上可以确定的是该债务一开始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只是公司的债务,公司不能偿还的应当宣告破产,公司股东在通常情况下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过如果公司注销清算时没有通知债务人,没有公告,那么股东要在清算资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是对全部的债务。这个时候,股东的个人债务要作为当时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按照你的陈述,不存在担保人,只是证明人,所以没有担保责任。至于挂靠**经营,有挂靠证据的,可以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部分责任,如果仅仅是享受**优惠政策或扶持的,**不需要承担责任。是否属于担保要看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合同明确是担保而法庭过程中改称证明人,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很可能属于故意损害第三人利益,这时要对双方的真实意思属于证明人承担举证。同时,即使债权人、债务人均认可证明人的意思,由于合同明确是担保人,结合**的描述,应当确认为担保,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至于经济社的借款肯定超出了经营范围,且违反了金融法规,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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