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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如何看待呢?

  • 2024-06-18 20:51:14
  • 提问者: 负债人
匿名 2024-06-18 20:51:14
最佳回答
12月2日,银**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年第7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不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意味着,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将与其他私募资管产品一样,适用资管新规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详见附录);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将与其他公募资管产品一样,由发行方自行确定销售起点,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这至少体现了以下三点:
(一)落实资管新规关于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的精神。未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将与其他资管产品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以保证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与监管漏洞。(二)明确理财产品的法律定位。过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销售起点为5万元。5万元,说高不高,说低不低,但使得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一直介于私募、公募之间,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9月下旬,《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颁布,明确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区分为私募和公募,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降为1万元;如今,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取消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算是彻底明确了理财产品的法律定位及内部区分。从根本上说,正是明确了理财产品的法律定位,才为取消销售起点打下了基础。(三)理财产品将走向普惠化。相比于基金、信托、证券,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显然认知度、信任度更高。理财产品取消销售起点,将有助于以理财产品为代表的资管产品走向普惠化,使更多的社会公众能以合法的渠道投资参与资管产品,分享资管产品的投资收益。附:资管新规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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