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已成为行业的共识。初步形成三种发展路径: 第一种是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第二种是通过信息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规范,这种**在上海已开始尝试。如何给p2p**定性,一直是行业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在法律环境下不能将p2p**定性为金融机构,因为**对金融机构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准入要求,所以把p2p**定性为信息服务机构较准确,通过行业协会探索自律规范也是可行的解决办法。第三种是成立p2p行业的自律联盟。我们**要成立一个行业协会需要先找到主管部门,然后才能去**门审批。问题是p2p没有主管部门,通过审批非常困难。一些p2p有关的组织是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没有很强的规范作用,更需要靠企业自律。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确保了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及其合法性。但是,民间借贷中也应当遵循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例如: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4倍(详见下)。至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何种形式或者**进行借贷,法律并没有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故意以高利率吸引他人出借款项并将资金用于套利的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出借款项的,将构成犯罪,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008年3月,**已正式批准了我国第一家可跨省连锁经营的民间借贷中介公司。至此,我国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存在已经得到**监管机构的承认。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民间借贷”正在**立法层面得到确认。以上便是行业的规范标准,由于曝光**居多,可通过在新闻中搜索:p2p曝光公司,查看具体。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