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来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
借:投资收益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
贷:投资收益等科目
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
贷:银行存款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
借:投资收益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
参考资料来源:**青年**学院-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试点的有关通知">
九子财经为众多负债者发声,自2018年成立以来,通过曝光、投诉、维权、起诉的方式为众多负债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九子财经”,回复“计算器”即可出现网贷利息结算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