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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理财首张罚款杀鸡儆猴:预示了**对待互联网金融怎样的态度?

  • 2024-06-03 03:41:57
  • 提问者: 负债人
匿名 2024-06-03 03:41:57
最佳回答
由于目前新闻没有披露更多细节,从现有信息来看,表达的态度就是一个字:管.互联网金融仍然在**的管辖范围内。至于杀鸡儆猴,我个人认为是记者自己脑补出来吸引眼球的噱头而已。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七)****规定的其他情形。居然被加星了,赶快来补两句:这张罚单其实跟金融本身没有什么关系,而是涉及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虽然媒体把矛头指向了企业补贴,但是我自己没有能找到限制性条款,也无法从商业法的角度找到支持。如果谁找到了,请一定要告诉我。关于企业补贴企业补贴其实是个很常见的东西,只不过平时叫做“让利促销”“年末大酬宾”之类的。当然补贴也不是没有限制。尤其在国际贸易中,过度补贴容易引起倾销或者反洗钱调查。跑题,不展开。关于避免误导虚假宣传是无中生有,假设某厂家宣传吸烟能长寿,就是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是选择性遗忘,假设某厂家的香烟广告没有提示吸烟的致癌风险,而法律要求提示此类风险时,就是误导性宣传。此外,明知对方不能理解,而未给予充分说明也是误导性宣传。例如之前有报道,银行柜员在未向老年人充分说明的情况下,哄骗老年人把存款转投基金。交易中,双方掌握的信息经常是不对称的。消费者经常客观上没有能力,和/或主观上没有动机去核实。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很多**都对广告宣传有要求。具体到基金,预测收益率是很不靠谱的行为。理论上,基金的本质是委托基金经理进行投资,而一切投资都是有风险的。需要实证分析的,不妨看看“**”的波**况。而购买基金的消费者很可能(在商法学习中,需要默认一定存在)没有任何知识。他们有可能把广告中的预测当做是银行利率般的事实展示。或者,更现实一点的情境下,消费者意识到预测值并不是最终的结果,但是无法预测相关的风险。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基金甚至是可以跌破净值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基金公司需要对于涉及的风险作出充分的提示,并且尽可能避免对消费者的误导。即便是展示过往经营成果,也必须提示过往结果不代表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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