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试行)》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并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三)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城镇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老式私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
扩展资料:
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对象为: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的个人或者家庭,包括已经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个人或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人均收入认定标准和家庭财产认定标准两个方面,家庭财产认定标准中主要包括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的认定标准。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它商品房。
参考资料:上海市民政局网--上海低保低保申请家庭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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