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一道案例啊~~急求!!!感激不尽!!!

甜心小可爱? 2024-05-26 17:23:38
最佳回答
1、“县生猪管理办公室”应该是“县兽检所”这个部门法人的一个分支机构,所以,行政诉讼的被诉主体应该是“县兽检所”。

2、《屠宰管理通知》属于抽象的行政行为,但“县兽检所”不依法检验的行为,或者依照本地的不合法的通知规定的不作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3、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是他们部门内部的一种办事途径,不是可诉行为。

-------(个人浅见)-------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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