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令第585号修订) 第六条规定:
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哄抬价格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经营者、行业协会、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包括新闻媒体)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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