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7月11日报道:山鸡、蓝孔雀、野猪、鹧鸪等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已重返餐桌,且价格比“**”前更高。
****等十二部委6月10日联合发文,对合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积极的引导、鼓励和扶持,严厉打击非法捕猎、销售野外的野生动物及无证经营行为,而这些**占原有市场销量的2/3,这就为人工合法养殖野生动物提供了巨大的商机和市场,专家预计秋冬季后**将更火爆。
扩展资料:
《刑法》第341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刑法
百科-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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