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生育津贴产假完了后申领。
产假是法定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是由单位在你休完产假后申报,社保部门按缴纳基数确定发放。
相关法律规定: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门另行结算。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
(二)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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