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如下规定:
1、初次申领号牌、**的,除**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申请注册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3、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确认,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核发**书、号牌、**和检验合格标志。
二、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明;
2、购车**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办理单位:
机动车所有人户籍地或暂住地或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或经授权的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部:机动车注册登记;
**上海: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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