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只要是丢了东西,不能确定是被偷还是自己弄丢的,物品达到了一定的价值就可以报警处理。
《**部关于修改**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机关凡接到报警的**案件,不论**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的,不论**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
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扩展资料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百科-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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