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垄断手段包括以下行为:
一、垄断协议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交易;
(6)**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1、垄断高价与垄断低价行为
2、掠夺性定价行为
3、拒绝交易行为
4、限定交易行为
5、搭售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6、差别待遇(价格歧视)
7、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扩展资料:
相关处罚: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
人大网: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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