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不违法,使用违法。罪名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根据轻重不同,判处七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违反**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单仍犯本罪时,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其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站(台),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的行为会干扰无线电通讯的正常进行。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认定,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如果是由于过失造成对其他频率的占用,不应以犯罪论处;二要看行为造成的影响和破坏是否严重,如果行为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参考资料:百科-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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