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按照最高人民**《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鉴定费由申请人垫付,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但是,这个《办法》已经废止。
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由**根据案情,**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有一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各承担一部分。
扩展资料:
根据《人民**诉讼收费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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