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支,或雪茄50支,或**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1.5升以下)。
《**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第二类物品
1、**制品
**、**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地区的内地居民,**200支,或雪茄50支,或**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1瓶(0.75升以下)。
2、酒精饮料
其他旅客,**400支,或雪茄100支,或**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1.5升以下)。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旅客携运属下列情形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由旅客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物品所有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1、不属自用的。
2、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
3、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
4、未办理海关手续的。
5、未按章缴税的。
6、根据规定不能放行的其它物品。
第十二条 旅客应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依照本办法和根据本办法制订的其它管理规定,办结物品进出境的海关手续。
第十三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和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其它管理规定免税放行的物品,自物品进境之日起两年内,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的,应向海关申请批准并按规定补税。
按规定免税或征税进境的汽车,不得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在汽车运进使用两年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其中免税运进的,应按规定补税。
第十四条 进境旅客携带“境外售券、境内提货”单据进境,应向海关申报,海关办理物品验放手续时,连同其随身携带的实物合并计入有关征免税限量。
第十五条 涉及特定地区、特定旅客和特定物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依照本办法的原则制订,经海关总署批准后,予以公告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籍旅客携带进境物品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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