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令第8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令第47号修订)第一百条规定: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
扩展资料:
**部2013年新交通法规将于1月1日起执行,按照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的规定,可使用牌照架辅助安装号牌,牌照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
此处牌照架应是固定式牌照框,保护号牌且不影响号牌字符识别,不包括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式和更换式等便于更换拆卸的活动牌照架,不允许使用可拆卸活动号牌和可翻转号牌。同时,机动车号牌架外框不得带有标志字母装饰图案,更不得遮挡号牌字符,否则视为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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