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诉讼保全案件收费标准:1、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每件交纳30元;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二)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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