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属于违法犯罪,你可以向**机关举报,并提供其违法犯罪的线索,以打击犯罪。犯罪所得应当退赔,被害人可以要求返还。
根据《禁止**条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刑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 【组织、领导**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罚金。
根据《禁止**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的经营场所和培训、**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的有关合同、**、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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