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允许虚开**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
(四)扩大**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
扩展资料: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换票证。**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需要核对**存根联与**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或者**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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