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装进口产品一定要附上中文标识,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没有中文标识可能是通过灰色渠道进口来的,或者是假冒伪劣产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以下九种:
一、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和联系电话。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也必须有中文标志。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也应当予以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一般都应标明生产期、保质期和保存期。
五、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六、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其标志为“r”或“注”。
七、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八、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我国现行标准分四级“即**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
九、已取得**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
扩展资料:
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组织国内经济建设所需物资的进口,维护正常的进口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以下统称进口单位)进口商品,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经营管理原则
第三条 **对进口商品经营实行目录管理。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以及国际市场垄断性强、价格敏感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列入目录,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即由经**核准有经营能力和优质服务的外贸公司(包括专业外贸公司、综合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联合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公司,下同)经营;目录以外商品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按照企业的经营范围自主经营。
第四条 目前**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共12种(目录见附件)。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及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情况,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下同)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目录提出调整意见,报**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五条 除小麦、原油、成品油、**外,对**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每种进口商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可根据本地区外贸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服务质量,推荐本地区1至2家外贸公司经营,由外经贸部核定并公布。
第六条 各部门所属外贸公司经营**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由外经贸部核定并公布。
第七条 各进口单位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可自主委托由外经贸部核定有该商品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代理进口。**统一进口的商品(包括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由外经贸部安排外贸公司经营。
第八条 对**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鼓励主要进口用货单位与有关外贸公司合股成立联合公司,发挥各自优势,联合搞好经营。
参考资料百科—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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