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的来历证明;
4、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进口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海关监管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5、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8、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10、属于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扩展资料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规定:
第十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书、号牌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摩托车和道路专项作业车辆登记,应当符合本市的交通发展规划,在限定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期间,机动车需要临时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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