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借款时一定要打借条,不能用收条来代替。
收据与**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1.定义不同:收据是资金流交割的凭据,同纳税不直接相关。**是业务流交割的凭据,同纳税直接相关。
2.会计记录不同:收据收取的款项只能是往来款项,收据所收支款项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或收入,只能作为收取往来款项的凭证,而**不但是收支款项的凭证,而且凭**所收支的款项可以做为成本、费用或收入,也就是说**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
3.凭据不同:**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可以作为报销的凭证,列入成本费用;而收据是收付款凭证,仅仅能够证明发生的现金关系,而无法列入成本费用。
扩展资料:
案例:
黄某向何甲、何乙和卢某供应乳胶,并于2006年12月11日向黄某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黄某货款63590元。此后,黄某又向何甲、何乙和卢某供应了价值4900元的乳胶,两笔货款共计68490元。
何甲、何乙和卢某对欠条真实性及其又收取黄某价值4900元乳胶的事实均予确认,但辩称欠条是在2006年12月11日上午出具,当天下午三人即清偿了30890元,并提交了由黄某出具的收据一份。该收据载明黄某已收取货款30890元,出具时间与欠条形成时间为同一天。
黄某对收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称该笔款项系其与何甲、何乙和卢某另外一笔货物交易的货款,当天上午,其收取了该笔货款并出具了收据。当天下午,双方经结算,何甲、何乙和卢某在清偿30890元货款后仍欠63590元。何甲、何乙和卢某出具的欠条即属对该欠款金额的确认。
一审判决:何甲、何乙和卢某应向黄某清偿欠条上载明的欠款金额63590元及其新收的货物价款4900元,合计68490元。何甲、何乙和卢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经审理认为,何甲、何乙和卢某辩称其已部分清偿欠条所载欠款金额,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其不能举证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新华网-同日出具欠条与收据之债权债务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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