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2、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3、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受托开发软件,如果所开发软件著作权属于贵公司的,贵公司应按销**产品缴纳**,税率为17%;
4、如果所开发软件著作权、所有权归委托方的,贵公司应按提供软件服务缴纳**,税率3%。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扩展资料
软件产品**政策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对经过**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关于软件产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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