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根据《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四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六条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工作人员**、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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