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根据《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总年限期满退出相关政策口径的通知》规定:
公租房保障对象在本市市筹、区筹公租房累计承租或居住满6年后,不再享受公租房保障,各区住房保障机构不再受理其公租房准入资格申请;
单位整体租赁的公租房,入住职工租赁总年限期满应按上述规定退出;
公租房项目需求不足、存在空置闲置问题的,入住保障对象租赁总年限期满后按市场化租金在公租房内过渡居住的年限可适当延长;
上海公租房6年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按市场化租金在公租房内过渡居住:
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本市不拥有产权住房(期房除外)及承租公有住房,且提出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过产权住房出售、赠与行为及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行为;
享受公租房保障期间遵守租赁合同及公租房管理各项规定,信用记录良好。
参考资料: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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