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i至2016财政年度第三十六,附件一:**税率第十五:
(1)除本条第(二),(三),(四)款外,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应为6%。(二)提供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销售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占11%。
****公告第2016号第第十七号:
第四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按下列规定纳税:
(1)一般纳税人在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并采用一般的计税方式。计算总价款和分包合同扣除的额外费用后的余额,按预付款率计算2%。
(二)一般纳税人在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采用简单的计税方式,扣除总价支付和额外费用后的余额,按照征收率计算。3%。
(三)小规模纳税人在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扣除征收总价款和额外费用后的余额按征收率3%计算。
第五名纳税人提供跨县(市,区)建设服务。应按下列公式预缴税款:
(1)在实行一般税法时,应预先缴纳税款(=全部价款和额外费用-支付的分包)。(1+11%)x 2%
(二)简单税法计算的应用应预付税款=(全价和额外费用-支付的分包)(1+3%)×3%
拓展资料
在营改增后,服务业**的**金额为6%,回收率为3%。
**是指从购销货物,提供或接受服务和其他商业活动收取的收据和支出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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