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进行确定额度的。
依据《商业银行**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银行应当建立**授信管理制度,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必要时可以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其提供担保。
**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商务采购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应当设置为零。
扩展资料:
**的相关要求规定:
1、定期开展单位卡相关交易真实性和用途适用性的检查工作,防止出现以虚假交易套取流动资金贷款的行为。
2、商业银行应当对单位卡实施单一客户授信集中风险管理,定期集中计算单位卡授信和垫款额度总和,持续监测单位卡合同签约方在本行所有贷款授信额度及其使用情况。
3、将未使用的**授信额度,纳入承诺项目中的“其他承诺”子项计算表外加权风险资产,适用50%的信用转换系数和根据**交易主体确定的相应风险权重。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商业银行**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20210311特别声明:本网为公益网站,人人都可发布,所有内容为会员自行上传发布",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内容有该作者著作权或违规内容,请联系我们清空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