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属于**罪。立案标准是**罪的立案标准。
【网络**的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罪】**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规定:“**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利用互联网**,要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也就是**罪)从严惩处。通过网络**,仍然是属于**罪,网络只是一种工具和手段,并不影响**罪的定性。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所以,**公司财务价值在三千元到一万元的,就可能构成达到立案标准,构成**罪。要注意的是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所规定的立案标准数额也可能不同。根据浙江省的相关规定,**公私财物价值在六千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可能构成**罪。
【结论】
网络**公私财物在三千元以上的,就满足**罪的立案标准了,可能构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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