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未规定不按规定悬挂或粘贴实习标志的要记分,所以,不挂实习标志的不扣分。但是依据《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会罚款200元。
《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4条第3款规定:“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第79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参考资料来源: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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