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须在周一到周五上班时间内(早八点到十二点,14点半到17点半[冬],夏季的下午是15点到18点)。
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并且星期六、星期天休息的工作就称为行政班。
**补办应当注意内容:
1、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机关申请领取居民**。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
2、 申请领取居民**,应当填写《居民**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3、居民**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居民**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4、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扩展资料
**法律责任内容: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明材料骗领居民**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的。伪造、变造的居民**和骗领的居民**,由**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人**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法(全文)
参考资料:百科-行政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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