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考,带上**、身体条件证明去申请考试。
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领**,按照下列规定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明;
(二)身体条件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业务,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申领**的,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扩展资料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在20日内安排考试。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提供网络或电话等预约考试的方式。
第十六条 驾驶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田间作业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由**制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2年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未在2年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十八条 每个科目考试1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预约后再次补考,每次预约考试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九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成绩单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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