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同时存在分包情况的,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中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按照规定实行总包方扣除分包款的差额扣除税收政策.但在执行这一政策中,一定要很明确地做好两件事:
一、建筑业纳税注意对至今还没有取得分包方开具**的清理,留意**使用期限
按照现行过渡期间有关政策的规定,2016年4月30日之间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在2016年6月30日前才可作为预缴扣除的合法凭证,过期无效.
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要对这类营业税**及时进行一次专门的逐项逐笔清理.
对于在5月1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建筑服务或者说已经支付款项的,特别是已经完工的,但至今还没有拿到**的,一定要明确搞清楚对方是否已经开具营业税**.如果已经开具,就马上催收**,及时入账扣除.建议对于按照规定应该已经开具营业税**,还没有收到分包方**的,有必要与分包方明确约定**送达时限,否则如果造成无法扣除的,则补偿相应的损失.
二、建筑业纳税注意**票面的验收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一定要求**方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否则就属于没有按规定开具的**,存在税务风险,建议拒收,并要求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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