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需要本人进行消分。
《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
扩展资料:
《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关法条:
第四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办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考试预约计划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在互联网上公开。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候考场所、办事大厅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可以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第五十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时监控考试过程,没有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不得组织考试。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考试过程中,考试员应当使用**记录监考过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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