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卖**还借给专卖许可证,按共犯论处。不用坐牢。至于罚多少,已包含在法律责任当中了。罚多罚少是根据事情的轻重及危害性来定的。
根据《**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专卖法、**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专卖品一年内被**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纸、滤嘴棒、烟用丝束、**专用机械出售给无**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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