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份稍有不同,山东省公证处规定的标准如下:
一、财产合同;
合同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3‰,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5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1.5‰;
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部分,收取1‰;
2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5‰。
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登记、提存;
(一)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申请公证登记、申请提存的,按照第一条“财产合同”标准收取。当事人申请办理财产合同公证的同时申请赋予财产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申请公证登记、申请提存的,不再另行收费。
(二)当事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执行证书载明执行金额的1.5‰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三、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如收养协议、抚养协议、婚姻财产协议(婚前、婚内、离婚分割)、继承之后的财产分割协议等每件600元。
(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按照第七条“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标准收取,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收取。
四、委托、声明、保证;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每件300元;当事人为法人的,每件500元。
用于融资的声明书或者保证书公证按照第一条“财产合同”标准收取。
五、遗嘱;
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办理遗嘱公证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外办理遗嘱公证的,每件2000-4000元。以上费用包含录音、录像、拍照和刻录光盘的费用。
六、继承、赠与、遗赠;
1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2%,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收取1%;
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收取0.75%;
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5%;
10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5%;
2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5%;
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1%。
七、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
当事人申请出具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的,按照第六条“继承、赠与、遗赠”标准减半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遗产数额不明的,协商收费。
八、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一)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无(有)**、婚姻状况、亲属关系(不含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选票、指纹、查无档案记载、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文本相符等,每件(号)150元。
(二)自然人的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等,每件(号)300元。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决议、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等,每件(号)500元。
(四)事实收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每件1000元。
九、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可以按照涉及财产数额收取费用,也可以计时收取。收费方式由双方协商。
按照涉及财产数额收费的,2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收取;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
计时收费的,每小时1000元,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计费时间自公证人员进入现场开始工作计算。
十、保全证据;
(一)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保全证据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外保全证据的,每件2000-4000元。
(二)保全邮寄送达证据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保全证据的时间超过4小时的,按照第二件收费,超过8小时的,按照第三件收费,以此类推。保全证据公证的时间包括公证人员由公证机构到保全地点的在途时间。
十一、副本费;
每份20元。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对证明民事协议、证明收养关系、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服务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计委备案。
对于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参考资料:山东省公证处--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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