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万分之十,超过30日按万分之十五计算。
《关于印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八条 **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
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扩展资料:
《关于印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法条:
第三十一条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关于印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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