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事关重大,毕竟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规定不尽相同,所以明确身份关系到法律的适用问题。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所以判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主要取决于驱动方式、最高时速以及车重。
结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摩托车的规定,时速20km/h以下且车重不大于40kg的判定为非机动车,而最高设计时速在20-50km/h之间且车重大于40kg的判定为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km/h的统统判定为摩托车。
所以按照法理来讲,目前绝大多数电动车均属轻便摩托车范畴,所以在定性上还是属于机动车的。
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绝大多数均按照非机动车处理。
虽然法理如此,但是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对于电动车都是按照非机动车的管理办法来执行。严格意义上来说,目前道路上95%的电动车都是违规上路行驶,所以鉴于现实情况,笔者暂且以实际情况为准,按照非机动车的管理方法来进行说明。
之前由于电动车新国标迟迟未能**,再加上各路媒体和大v的轮番科普,电动车20km/h的速度限制可以说是深入人心,以至于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误以为,电动车的限速真的就是20km/h。
实际上,20km/h只是标准中对于电动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两种交通工具的速度划分,并非电动车实际道路上应该遵守的限速标准。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节第58条的描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h。
讲真,15km/h的限速在现实中甚至连摩拜都干不过,所以即便法规中有规定,但实际上很少有人知道并遵守这一规则。
过马路走斑马线,这恐怕是每一个接受过基础教育的**人都应该了解的事情,所以很多电动车用户在过马路时也会与行人在斑马线上混行。
实际上,目前我国对于电动车的管理非常混乱,上述这些法律法规很多电动车用户甚至是闻所未闻,而在各地的执法实践中,也鲜有因为超速、违规载人载物、未按规定推行横穿马路等受到处罚的案例。
随着电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模糊的身份定位、不具备可执行性的法律规定以及粗放式的执法管理都无法与电动车这样一个拥有广泛群众基础的交通工具向匹配,这也进一步造就了当下的交通乱象。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法治**道路上我们需要恪守的准则。治理电动车乱象,我们首先要重新定义电动车,让新国标尽快**,明确其身份,同时将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具备可行性、与当前实际情况严重脱节的条款尽快修订。
兼顾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和道路交通安全,之后广大电动车驾驶员应主动了解、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部门通过科学手段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些方面多管齐下,才能真正让电动车走向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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