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提出: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县级商贸主管部门。
(二)提交资料:所在地县级商贸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地市商贸部门。
(三)调查鉴别:市商贸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省商务厅。
(四)专家评审: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五)公示:省商务厅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浙江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
(六)复核:申报单位对公示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作出。
(七)作出决定:拟认定为“浙江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评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省商务厅作出决定,认定为“浙江老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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