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广告法》原则上将商业广告定性为要约邀请,非经个别磋商不进入契约,要约邀请人(即广告主)无须受到广告承诺的拘束。但这并不意味着广告主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理论上仍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相信广告的内容并依据此内容,为签署合同进行了积极准备,最后发现广告主无法兑现承诺,那么广告主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高人民**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将广告承诺视为要约,实际上赋予广告承诺较强的法律效力,只要有人表示愿意接受广告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主必须依广告承诺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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